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茹XX等诉济宁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案

更新时间:2012.12.03 浏览次数:

 

承办人:刘淑闽
案情简介:
     济宁市邮政局招工,与上诉原告签订委代办合同,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后,济宁市邮政局要求员工与济宁城区劳动事务服务中心签订劳务合同。上诉原告认为,在济宁市邮政局系统工作多年,换来不公正的待遇,未交养老保险,无故克扣工资。故向济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,济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:申诉人与济宁市城区劳动事务服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,形成了劳动关系,并超过一年的申诉期限。申诉人不服济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定,向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与济宁邮政局签订《委托代办邮政业务合同书》。200312月济宁市城区劳务事务服务中心与被告济宁市邮政局签订了《劳务派遣协议》,原告人与济宁市城区劳动事务服务中心签订《劳动合同》后即至济宁市邮政局工作,与济宁市邮政局无劳动合同,不能以在济宁市邮政局工作便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
处理结果:驳回起诉
法院认为,原告人与济宁市城区劳动事务服务中心签订《劳动合同》后即至济宁市邮政局工作,与济宁市邮政局无劳动合同,原告以劳动争议为由将济宁市邮政局诉至法院,属于诉讼主体不当,驳回起诉。
     刘律师通过不懈的努力,收集证据,既维护了司法的公正,也维护了顾问单位的权益。通过此案例可知,处理案件一定要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,灵活运用实体法律,也要充分利用程序法律,取得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认同和支持。
 
本文共分 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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